2011年 第 28 期
总第 596 期
总第 596 期
财会月刊(上)
说法读规
【作 者】
王代玲
【作者单位】
(云南省烟草公司文山州公司 云南文山 663000)
【摘 要】
201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该管理办法分“总则、申报管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投资损失的确认、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附则”等共八章五十二条,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该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同时废止。本文就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与原《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进行比较,将其主要差异和变化进行归纳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