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26 期
总第 594 期
总第 594 期
财会月刊(中)
借鉴与参考
【作 者】
李 峰 朱 珺
【作者单位】
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青岛 266100 中国海洋大学 青岛 266100
【摘 要】
【摘要】本文通过非经常性损益的国家比较,说明我国政策法规对于上市公司披露非经常性损益尚缺乏明确的规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从会计要素划分角度提出规范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建议。
【关键词】非经常性损益 利润表要素 会计信息披露
随着资产评估、债务重组与资产置换的发生,企业的收益来源日益多元化,若将各种经营活动产生的利得全部纳入日常收益,则企业收入的性质就会变味。特别是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会利用非经常性损益的偶发性和不确定性来粉饰公司的经营业绩,尽最大努力保全公司的市值。然而,在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几乎没有对“非经常性损益”披露提出明确要求,这不仅会降低利润指标的可靠性和有用性,而且会影响信息使用者据此所作决策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