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25 期
总第 593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权益法下投资收益核算改进思考

作  者
王晓军

作者单位
延安大学财经学院 陕西延安 716000

摘  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的规定,在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在确认应享有或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要对被投资单位账面的净利润进行调整。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不一致时的调整;二是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一致时的调整;三是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调整。对于前两部分的调整内容容易理解,但第三部分调整内容的处理规定值得探讨,下面主要介绍《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对第三部分调整内容的处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