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23 期
总第 591 期
总第 591 期
财会月刊(中)
案例与分析
【作 者】
龚 靓(博士)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武汉 430073
【摘 要】
【摘要】本文以山东钢铁集团重组为例,对现金选择权在企业并购重组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反思,并对现金选择权制度在条款设计及法规的改进及完善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山钢重组 现金选择权 市场价值法
现金选择权是我国上市公司在并购市场中的一项制度创新,它是指当上市公司拟实施资产重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时,异议股东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在规定期限内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出售给第三方的权利。自现金选择权2004年在第一百货吸收合并华联商厦中被首次采用以来,其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提高并购重组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该制度相关法律规范尚不完善并且缺乏理论研究,所以几乎每一次上市公司并购案中现金选择权的实施都会引起众多利益相关者的激烈讨论,其暴露出的一些理论与制度问题已引起了人们从深层次上去认识现金选择权。基于此,本文选择山东钢铁集团(简称“山钢集团”)的重组案例来分析现金选择权制度的有关问题。
山钢集团重组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它集中体现了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在现金选择权的条款设计和运用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弱化了现金选择权制度的积极意义,并对上市公司并购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