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22 期
总第 590 期
总第 590 期
财会月刊(上)
学术交流
【作 者】
徐建华
【作者单位】
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财务管理中心 深圳 518026
【摘 要】
【摘要】本文以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原则性规定为基础,以会计理论为依据,以实务操作为目的,对报告期内增减子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分别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及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可操性规程进行阐述。
【关键词】报告期内 增减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 思考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编制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第十七条规定:“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即在是否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方面,准则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有关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以下简称“准则讲解”)进一步细化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视同该子公司从设立起就被母公司控制,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所有相关项目的期初数,相应地,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留存收益项目应当反映母子公司如果一直作为一个整体运行至合并日应实现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情况。即对合并资产负债表期初数的列示采用追溯调整法。
然而,如何追溯调整,即如何计算“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准则讲解并未给出详细具体的指导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