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9 期
总第 587 期
总第 587 期
财会月刊(上)
说法读规
【作 者】
盛国杰
【作者单位】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 山东济宁 272037
【摘 要】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的出台,对建筑安装企业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作了进一步规范。本文在对比分析新旧政策的基础上,全面解读了新政策并进行了实例分析。
【关键词】混合销售行为 23号公告 增值税 营业税
建筑安装企业有其自身特点,既提供产品销售又提供安装劳务,企业的主要经营目的是销售产品,设计、安装、调试通常是辅助性、配套性的服务,因而其产品售价是整体收费的主要组成部分,服务收费只占少部分。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目前税收政策不断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简称“23号公告”)重新明确纳税程序,有助于对上述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进一步理解,有望给从事上述特殊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人带来执行上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