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3 期
总第 581 期
财会月刊(上)
参考资料
吸收合并中所得税会计问题探讨

作  者
白露珍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武汉 430073

摘  要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对吸收合并从不同的角度作出了规定,由此,吸收合并中合并方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可能存在差异。本文介绍了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对吸收合并的处理规范,分析了相关资产、负债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异,并进一步探讨了相关会计处理。
  【关键词】吸收合并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CAS 20)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合并分为吸收合并、控股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中,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被注销,合并方取得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并在新的基础上继续经营。合并方既要按照CAS 20进行会计处理,又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对吸收合并的规定
  1. 企业会计准则对吸收合并的规定。按照CAS 20的规定,吸收合并可以分为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相关规定如下:“合并方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合并方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