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3 期
总第 581 期
财会月刊(上)
说法读规
细解流转税和所得税法中的“视同销售”条款

作  者
何 清

作者单位
重庆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重庆 400047

摘  要
      “视同销售”源于国家征税部门为了防止纳税主体采取特殊行为隐瞒销售,以达到避税目的,而对于某些可能在一般人意识中不属于销售的行为,也认定是销售行为,并缴纳相应的税金。在实际操作中,“视同销售”的概念在我国的税法中有四个税种涉及,每个税种对“视同销售”的规定都有所差别,如果不认真细读法律条款,往往出现漏缴和多交税款情况。漏缴要负担法律责任,而多交又让企业的税负增加。这些后果都促使我们的财务人员应对其有更深刻的认识。本文希望能通过几个案例让实际工作者更深刻理解有关“视同销售”的法规条款。
  案例1:2009年底某汽车修理厂与某品牌4S店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对于在该4S店购买的汽车,签约修理单位为该汽车修理厂,该汽车修理厂则无偿赠送一年的修理服务。2010年,该汽车修理厂总共有410万元的修理收入,其中360万元来自非签约客户,另外50万元来自签约客户。修理修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于是该汽车修理厂财务人员将50万元作为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来理解,以410万元计算缴纳了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