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3 期
总第 581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清洁发展机制下核证碳减排量的会计核算研究

作  者
张 倩 张国康

作者单位
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重庆 40006

摘  要
      2009年12月7日,哥本哈根会议的召开使“低碳”成为新经济时代的代名词。192个国家的代表参与并商讨《京都议定书》第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其框架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运行良好,但与之相关的会计问题国内尚无定论,本文意在对相关会计问题进行研究。
  一、CDM与 CERs的涵义
  为解决碳排放问题,《京都议定书》引入了三种机制,即排放权交易计划(ETS)、联合履约(JI)和CDM。根据《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的阐释:在CDM下,允许工业化国家的政府或者私人经济实体在发展中国家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并据此获得“核证减排量”(CERs)。发达国家可以用所获得的CERs来抵减本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为方便理解,下面用欧盟在《欧盟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小册子中的假设案例来举例说明。在《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下,有发达国家A和发展中国家B,A在2010年有1万吨碳减排任务,B在2010年有可减少1万吨碳排放的CDM项目。因而,A可以在2010年采取一些行动减少碳排放,或者在B市场上购买信贷,目前交易价格每吨10欧元。对于A来说,边际减排成本是每吨15欧元,因而其在B市场上购买1万吨的CDM项目更便宜,采取这种方式不会影响A的发展,而且B也可以获得收入,是个双赢的安排。CDM项目就是这样一种安排机制,实现了碳减排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