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6 期
总第 584 期
总第 584 期
财会月刊(上)
说法读规
【作 者】
任坐田 王 磊
【作者单位】
浙江财经学院 杭州 310018
【摘 要】
2009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在其实施过程中关于受让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有一定争议。本文通过案例分析,从公允价值和原有计税基础两个角度来论证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一、案例介绍
例:2010年9月,上湖公司与下湖公司进行资产收购重组。上湖公司是上达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资产收购业务中的受让企业;下湖公司为资产收购业务中的转让企业。上湖公司以增发自身股份为对价来收购下湖公司的实质性经营资产。两家公司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
资产收购实施之前的资产状况如下:①上湖公司:原有资产账面价值为80万元、计税基础80万元、公允价值200万元,均为非货币性资产。假设其负债和留存收益为零。②下湖公司:要转让的实质性经营资产的计税基础为80万元、账面价值为80万元、公允价值为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