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5 期
总第 573 期
总第 573 期
财会月刊(中)
审计与CPA
【作 者】
周晓惠 许永池
【作者单位】
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
【摘 要】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社会责任审计主体的有关观点,然后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对社会责任审计主体进行界定,提出以国家审计机构和民间审计机构为双主体的联合审计模式,最后明确了审计双主体在社会责任审计中应履行的职责。
【关键词】社会责任审计 社会责任审计主体 审计职责
一、社会责任审计
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开始考虑保障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谋求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从而与社会、自然和谐共存。企业的这种意识即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随着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深入人心和社会责任会计的兴起,社会责任审计应运而生。
企业社会责任审计在国外简称为“社会审计”,由Howard R. Bowen于1953年提出,到目前已有很多西方学者对社会责任审计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由于各国经济发展阶段不同、政治体制有差别以及人文背景上存在的差异,各国学者对“社会审计”的认识也不尽相同。尽管各种定义的具体内容不同,但总目标却保持了一致,即社会责任审计的最终目的是督促企业更好地履行其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