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0 期
总第 578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以低于成本价销售自产产品给职工之会计处理

作  者
周俊卿

作者单位
江西赣州

摘  要
  对于企业以低于成本价销售自产产品给职工这类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准则缺乏明确的规定,所以实践中的处理也比较混乱。有些企业直接按成本结转,借:现金、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还有些企业单纯将它作为一种视同销售行为,借:现金(实际收到款项)、财务费用(借贷差额);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另外,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这种将差额作为财务费用的做法缺乏理论根据。对于这类业务,到底是按成本结转还是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确认的条件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将自产产品低于成本销售给职工,符合上述各项条件,即自产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了职工、企业没有保留继续管理权和控制权、自产产品公允价值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相关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即职工向企业提供了职业劳务)、自产产品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所以应当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