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5 期
总第 573 期
财会月刊(中)
改革与发展
创业企业IPO失败后股份回购权的实现

作  者
汪翠荣 雷良海

作者单位
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

      【摘要】创业投资与创业企业存在着紧密的利益关系,创业企业申请IPO失败会加大创业投资的投资成本和退出风险,基于这一认识,本文阐述了创业投资与创业企业签署回购协议时应重点关注影响股份回购权实现的回购条件、期限和担保条款,为平稳退出创业风险提供保障。
  【关键词】创业企业   创业投资   股份回购权   IPO

      一、创业企业申请IPO失败引发了股份回购问题
  创业企业潜在的高成长性和进入资本市场的高收益预期吸引了众多的创业投资。就已经上市的公司而言,截至2008年10月底,共有75家创业投资公司支持了69家企业在中小板上市,占中小板274家公司的25.2%,创业投资笔数共115笔 。2009年下半年创业板的推出更加有力地推动了创业投资的发展。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上半年,在创业板上市的90家公司中,有59家公司获得了创业投资,所有申报上创业板的300多家企业中,有210家有创业投资。创业投资进入创业企业的直接动机和主要目的就在于以期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通常而言,创业投资实现股权转让的理想方式是在创业企业IPO后, 通过股票市场卖出持有的股票以获得高额投资收益。而事实上,并非所有申请IPO的企业都能够获得批准,证监会发审委IPO审核结果的数据显示,企业申请IPO的成功率约为80%左右,失败率约为2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