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02 期
总第 570 期
总第 570 期
财会月刊(中)
审计与CPA
【作 者】
蒋品洪
【作者单位】
浙江东阳市荣东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浙江东阳 322100
【摘 要】
【摘要】法律赋予审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责,赋予审计报告“证明效力”,这决定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共权力”属性。根据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共权力属性构建适当的监管机制,是提高审计公信力的保障,也是保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利益的需要。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 公共权力 监管机制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共权力属性
在脱钩改制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是财政机关或审计机关的下属机构,以国家机关名义执行审计业务和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具有公共权力属性。但在脱钩改制后,会计师事务所成为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否具有公共权力属性就需要重新探讨了。
从审计报告使用范围来看,审计报告的用途和使用者是不受限制的。注册会计师审计不是仅为委托人服务,仅满足委托人的利益需求,而是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服务,这使得注册会计师审计成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