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4 期
总第 572 期
财会月刊(上)
商榷意见
可转换公司债券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作  者
范孝周 吴应宇

作者单位
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  要
      一、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稀释每股收益计算的质疑
  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CAS 34)中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部分学者提出了质疑。张涛在《财会月刊》2007年第10期上发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简称“张文”)中认为,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低于公司同期普通债券的利率并且差距较大,对于购买者来说,相当于牺牲了资金的部分时间价值来换取在未来以较低价格买入股票的权利,其实质和购买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相同,因此,潜在的稀释性可转换公司债券分母的调整应采用和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相同的处理方式,即比较行使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发行的普通股与按照市场平均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相当于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作为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净增加额。其还指出,新会计准则的计算方法没有考虑股票的市价,将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作为分母的调整项目会放大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稀释性,并举例印证依据新会计准则的计算方法得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更大的稀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