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5 期
总第 521 期
财会月刊(上)
商榷意见
也谈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会计处理

作  者
刘祖基 刘 渊

作者单位
华北电力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摘  要
  《财会月刊》(会计)2009年第二期刊登了何宗宁同志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之处理》(以下简称《何文》)。笔者通过认真研读后发现该文存在若干不妥之处,现提出并与何宗宁同志商榷。
  一、弃置费用是否应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何文》认为弃置费用不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原因在于弃置费用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笔者认为,弃置费用应该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企业将一项资产认定为固定资产需要满足两项标准,一是符合定义,二是符合确认条件。固定资产的定义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的有形资产”,确认条件是“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