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02 期
总第 570 期
财会月刊(中)
改革与发展
浅谈我国私募基金的立法规制

作  者
李 文

作者单位
华中师范大学汉口分校法学院 武汉 430212

摘  要

      【摘要】私募基金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力量,我国有私募基金特征的集合投资以其庞大的规模与举足轻重的影响力引起了证券市场各方人士的关注,但相关立法规制却较为滞后,本文拟就我国私募基金的立法规制进行分析。
  【关键词】私募   私募基金   立法

      一、私募基金立法规制的意义
  私募基金为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富有个人投资者和庞大的剩余资金提供了理想的投资渠道,私募基金立法规制可为之提供法律依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私募基金的迅速发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自主创新行为。私募基金立法规制回应了市场经济立法需求,有助于完善证券市场。私募基金取得合法地位后将成为公募基金的公平竞争对手,能够促使公募基金更加注重管理,规范基金管理行为,促进基金业发展水平的提高。同时,私募基金能填补财政资金与公募基金不愿或不能涉足的投资领域,也可与其他国内资本联手抗衡国外资本,私募基金立法规制能引导国内资本合理流动、完善国内资本结构、增强国内资本参与国际竞争能力。
  二、我国私募基金立法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