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08 期
总第 576 期
总第 576 期
财会月刊(中)
改革与发展
【作 者】
饶立新(教授) 欧阳明(博士)
【作者单位】
东华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江西抚州 344100 北京市平谷区国家税务局 北京 101200
【摘 要】
【摘要】目前我国对“大小非”减持收入课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抑制集中抛售股票方面的作用尚不够有效。为此,本文提出将企业股票投资收益由征收企业所得税改为征收股票资本利得税的建议,以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关键词】“大小非”减持 企业所得税 资本利得税
为解决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的公平分配问题,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之一是对非流通股按照持股比例分为“小非”和“大非”,并据此设置不同的限售期。随着限售股解禁期的陆续到来,证券市场上出现了大量“大小非”减持收入征税问题。
在现有的“大小非”解禁安排下,2006 ~ 2011年我国资本市场将逐步实现股票全流通。针对“大小非”解禁期减持收入征税的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讨论。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采取了两大措施应对“大小非”减持问题:2009年9月部署了全国范围内“大小非”减持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2009年12月会同财政部和证监会出台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个人转让限售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