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07 期
总第 503 期
总第 503 期
财会月刊(上)
商榷意见
【作 者】
刘 渊 刘祖基
【作者单位】
华北电力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摘 要】
财会月刊(会计)2008年第11期刊登了张学惠同志《小议未确认融资费用实际利率分摊法》一文,文中提出两种不同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方法,作者认为第二种方法更具科学性。笔者认真研读后认为,该文对各期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方法有若干欠妥之处,现提出并与张学惠同志商榷。原文采用例题如下:假设甲公司于2×07年1月1日从乙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一套设备,租赁公司购置设备的成本为100万元,公允价值为110万元,租赁期为5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237 416元,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6%,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8%。则根据上述规定,最低租赁付款额=每期支付的租赁费×期数=237 416×5=1 187 080(元);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每期支付的租赁费×年金现值系数+购买选择权支付的金额×复利现值系数=237 416×(P/A,6%,5)+0=1 000 091(元)。
方法一:根据租入资产期初账面余额和折现率确定,具体见表1(数据已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