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0 期
总第 506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敲门砖”

作  者
张庆雪

作者单位
北京

摘  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根据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但由于很多企业对法规的理解不充分以及财务管理存在缺陷,使其在进行税收优惠申报时往被税务机关拒绝,失去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机会。因此,明确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以及企业在财务管理中应注意的事项对企业的税收优惠申报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