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0 期
总第 506 期
总第 506 期
财会月刊(上)
疑难解答
【作 者】
纪宏奎 王洪芳 王建安
【摘 要】
028. 我公司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日前,公司将开发的两间门面房作为售楼部。请问:对售楼部是否应征收房产税?如果征收,应当如何确定房产原值及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答: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商品房作售楼部的,应自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作为自用的售楼部,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照其原值的70%的1.2%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