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07 期
总第 575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企业所得税计算之注意事项:税前扣除与亏损弥补

作  者
谭玉林

作者单位
江西财经职业学院 江西九江 332000

摘  要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有些交易或事项发生以后,因不符合资产、负债的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负债,但按税法规定能够确定其计税基础,因而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便产生了暂时性差异。针对此类事项与业务的特殊性,笔者加以总结,以飨读者。
  一、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项目
  1. 工资薪金项目。根据税法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如果是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这与会计确认的工资薪金支出产生了永久性差异,影响了应交所得税。
  2. 三项经费项目。根据税法的规定,三项经费不得采用预提的方法支出,而应据实开支、限度控制。其中,会计上确认的教育经费与税法规定相比属于超支的部分可结转下年,用以后年份未用完的额度扣除。具体来说,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实发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形成永久性差异;工会经费在不超过实发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形成永久性差异;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实发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形成暂时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