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07 期
总第 575 期
总第 575 期
财会月刊(上)
案例分析
【作 者】
朝黎明
【作者单位】
广东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广东湛江 524088
【摘 要】
哥拉 【摘要】税收实务中,在对代收款项是否属于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以及对作为价外费用的代收款项是否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判断上,实务工作者存在意见分歧,这与现行税法缺乏清晰的法律解释有直接的关系。本文的案例分析表明,款项若不归属于纳税人并且不由纳税人开具发票,则对代收款项既不应征收增值税,也不应征收企业所得税;否则,两种税都要征收。
【关键词】代收款项 价外费用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一、引言
企业间普遍存在着各种形式的代收代付款业务。在税收实务中,对于代收款项是否作为价外费用计算增值税,人们有时难以达成共识。尤其是在作为价外费用的代收款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上,更是无法得出明确的结论。我们通过下面的案例发现,目前的代收款项征税政策并不能很好地适应现实中纷繁复杂的代收代付款业务。
甲公司(不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进口货物,并销售给乙公司,甲乙双方的合同内容为:甲公司负责办理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货物到达国内口岸、甲公司负责缴纳进口环节税收后即完成交货。由乙公司承担接货后所产生的口岸各类费用,主要包括检验费、铁路运杂费、验关费、换装费、保价费、口岸费、录入费、消毒费等。乙公司事先将用于上述用途的款项转账支付给甲公司,由甲公司在办理过关手续时,代乙公司向口岸相关部门交纳上述各类费用,口岸相关部门将相应费用发票直接开具给乙公司,由甲公司把发票转交给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