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07 期
总第 575 期
财会月刊(上)
疑难解答
’2011 问题解答之三(021 ~ 028)

作  者
王洪芳 王建安

摘  要

   021. 贸易型的出口企业从工厂采购商品,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月对其进行了认证。但是这批采购的商品一直没有实现出口,因为出口的货物是需要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对应的,所以此张发票一直没有抵扣。现在的问题是,认证后的发票抵扣的时间是不是有期限?
  答:外贸企业为出口而采购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退税凭证,而非抵扣凭证,属于税法规定的不能抵扣的情况,在货物出口后申请退税时使用。如果无法出口要抵扣进项税额,应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王洪芳)

  022. A公司和B公司于2009年1月共投资500万元设立C公司。A公司权益性投资200万元,占40%的股份;B公司权益性投资300万元,占60%的股份。2009年1月,C公司以10%年利率从A公司借款500万元,以7%年利率从B公司借款600万元。A、B、C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三家公司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C公司实际税负不高于其他两家公司。同时,C公司还分别向公司某股东及内部员工各借款50万元,其支付某股东的利息和内部员工的利息均按年利率12%计算。那么,C公司分别向A公司、B公司、某股东和内部员工借款产生的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有何不同?
  答:1. 向A公司、B公司借款产生利息的处理。由于A公司、B公司是C公司的关联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1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