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6 期
总第 368 期
总第 368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梁丽娟 张亚丽
【作者单位】
河南理工大学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简称《准则》)第13条规定,对于会计年度不均匀发生的费用(简称“不均匀费用”),除了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者待摊的之外,企业都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而不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这充分体现了“独立观”在我国《准则》中的应用。但是笔者认为,该规定过于笼统和简单,难以满足企业发生各种不均匀费用时的核算需要。
一、不均匀费用类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