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2 期
总第 518 期
财会月刊(上)
说法读规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纳税调整特定问题的处理

作  者
徐金仙

作者单位
浙江工商大学

摘  要
   2009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第一年,为了配套新《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施行,在2008年一年里我国发布了30多个法规。为此,笔者拟就纳税人易混淆的问题以及新旧税法衔接上未明晰的政策作一解析和探讨。
  一、纳税调整中特定的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的界定与处理
  1. 财政性资金、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的确认和处理。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均属于不征税范畴。不征税收入具体为:财政性资金,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