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2 期
总第 518 期
财会月刊(上)
疑难解答
’2009 问题解答之八(067 ~ 079)

作  者
王建安

摘  要
  067. 2007年度税务机关对我单位进行检查时,查出我单位隐瞒赠品及样品销售收入5万元(不含税),作出了补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决定,请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对于补交的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的规定,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