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04 期
总第 500 期
总第 500 期
财会月刊(上)
审计园地
【作 者】
吕均刚
【作者单位】
湖北襄樊
【摘 要】
【摘要】 根据现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一般目的与特殊目的审计报告要素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本文通过比较分析,认为一般目的与特殊目的审计报告要素的名称与内容不够恰当,并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词】 一般目的审计业务 特殊目的审计业务 审计报告要素
一般目的审计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整套通用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业务。特殊目的审计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下列财务信息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业务: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以外的其他基础(简称“特殊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②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③合同的遵守情况;④简要财务报表。
一、一般目的与特殊目的审计报告要素的比较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一般目的和特殊目的(除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外)审计报告的要素如下表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