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5 期
总第 365 期
总第 365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李青
【作者单位】
浙江建德市建设局
【摘 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①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②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③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④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⑤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