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2 期
总第 518 期
财会月刊(上)
改革探索
试析持有至到期投资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的会计处理

作  者
崔 盼 潘 华(教授)

作者单位
昆明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

摘  要

  【摘要】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持有至到期投资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作为两类金融资产,采用了不同的计量属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本文对由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本身持有目的的变化导致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关键词】持有至到期投资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重分类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将取得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分为以下几类: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②持有至到期投资;③贷款和应收款项;④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金融资产的分类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改变。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