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2 期
总第 518 期
总第 518 期
财会月刊(上)
学术交流
【作 者】
张子辉
【作者单位】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摘 要】
【摘要】本文通过对比分析所得税会计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利润表债务法,指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存在的种种弊端,并得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比利润表债务法在运用上更复杂的结论。
【关键词】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利润表债务法 所得税
自从会计准则将所得税会计由利润表债务法改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来,学术界几乎都对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大唱赞歌,贬低利润表债务法。但是,笔者经过深入对比分析,发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存在很大缺陷,不如利润表债务法优越。
一、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不准确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强调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符合负债和资产的定义,运用“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当期所得税”的公式推算当期所得税费用。这样推算出来的所得税费用和会计利润总额不一定配比,从而计算出来的净利润也不一定准确。而利润表债务法则相反,它强调所得税费用符合收入和费用配比的要求,然后用“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的公式推算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这更符合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