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2 期
总第 358 期
总第 358 期
财会月刊(综合)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李晓永 田俊燕
【作者单位】
石家庄经济学院
【摘 要】
增值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主体税种,占全国税收收入的三分之一以上。自1994年我国全面推行增值税以来,增值税在稳定国家财政收入、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国内企业面临的竞争更加激烈,在这种情况下,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对于提高民族产业的竞争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现行的增值税税制还存在着明显的弊端,因而对其进行改革已成当务之急。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税制分析
中外增值税税制设计包括三种类型,即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和收入型增值税。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对纳税人购入生产资料中的非固定资产价值都是允许扣除的,但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是否扣除、如何扣除,则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制度的规定不尽相同: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纳税期内购入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款一次性扣除;收入型增值税则只允许扣除当期应计入产品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