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2 期
总第 356 期
总第 356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商榷意见
【作 者】
梁 影
【作者单位】
安徽怀远县地方税务局
【摘 要】
《财会月刊》2004年A10期刊登了王素荣同志的《视同销售业务的营业税会计处理管见》一文,笔者认为其以下两处观点有些不妥。
1.该文认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在股权转让时应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①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②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③《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时,被投资方在会计上贷记“股本(实收资本)”,表明该不动产已转化为股权,因此投资企业转让股权不存在征收营业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