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9 期
总第 515 期
总第 515 期
财会月刊(上)
案例分析
【作 者】
彭志华
【作者单位】
江西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摘 要】
一、案例
某基层税务所2008年7月15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礼仪服装厂(系个体工商户)开业两个月没有纳税。2008年7月16日,税务所依法对礼仪服装厂进行了税务检查。经查,该服装厂2008年5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2008年5月10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共生产销售服装420套,销售额90 690元,没有申报纳税。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2008年7月18日拟作出如下处理:①责令服装厂2008年7月25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②按规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两倍的罚款。2008年7月19日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2008年7月21日税务所按上述处理意见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发《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该服装厂于2008年7月28日前缴纳税款和罚款,并于当天将文书送达服装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