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0 期
总第 506 期
总第 506 期
财会月刊(上)
学术交流
【作 者】
洪峰
【作者单位】
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摘 要】
【摘要】本文结合不完全契约理论以及具体的公司实践,对财权进行了重新划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在企业正常经营状态下,财权在全体股东和经营管理者之间配置的一般规则。
【关键词】财权 财务控制权 财务收益权 财权配置 规则
一、关于财权的分类
关于财权的界定可以契约理论为逻辑起点。科斯在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中就将企业看做是一种契约结合体,而财权作为企业产权的核心内容,其配置也应该具有契约的属性。格罗斯曼和哈特(1986)将契约权力划分为契约特定权力和剩余权力,哈特(1995)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剩余权力界定为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财权作为企业最核心的契约权力,亦可按照格罗斯曼和哈特的观点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财务控制权,即对企业的财务活动施加影响的权力;另一类是财务收益权,即对企业的总收入扣除折旧费、材料费和劳务成本等之后的剩余收益的要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