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12 期
总第 388 期
总第 388 期
财会月刊(综合)
借鉴与参考
【作 者】
周海涛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摘 要】
一、英国公司法关于股票回购业务的有关规定
1.可分配利润回购。可赎回股票的发行和赎回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公司章程允许发行可赎回股票;②只有存在不可赎回股票时才可以发行可赎回股票;③只有已足额支付的股票才可赎回,回购应由可支配利润(累积可分配利润)支付;回购也可由以回购为目的的新股发行收入支付,或由二者联合支付。
如果股票回购部分或全部由可分配利润支付,应将赎回股票面值超过新股发行收入的金额转入“资本回购准备”,该准备金只能用于发行红股,不能用于支付回购溢价。一般情况下回购溢价由可分配利润支付,但当回购股票为溢价发行并且为回购交易发行了新股时,回购溢价可由“股本盈余账户”支付,最低支付金额限于以下几种:①回购股票的发行溢价;②“股本盈余账户”的当前余额,包括新股发行溢价;③新股发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