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01 期
总第 497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对消费型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的思考

作  者
冷 琳

作者单位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

摘  要
      为扩大国内需求,减轻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将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即在全国范围内真正实现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这将使我们原有的固定资产涉税会计核算发生较大改变。本文将从消费型增值税的角度对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问题进行探讨。
  增值税转型试点区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实施的是增量抵扣法,其基本操作要求是,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有欠缴增值税的,应先抵减欠税。并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8号)明确规定,对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采用按新增增值税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实行按季退税。因此试点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该二级明细科目下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三级明细科目。这样“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就与“应交增值税”一样,属于增值税核算的二级明细科目,并列于“应交税费”一级科目下,使得二级明细科目分类不清,实际操作繁琐并容易造成混淆。并且对大多数企业而言,固定资产采购业务并不经常发生,改变生产用途的情况更是少见,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设置不必过于繁琐。因此,有必要对目前与增值税核算相关的会计科目进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