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9 期
总第 515 期
总第 515 期
财会月刊(上)
学术交流
【作 者】
王 丹 陈兴述(教授)
【作者单位】
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摘 要】
【摘要】本文基于不完备契约理论对企业财权及财权主体进行界定,在将基于公平的通用财权根据不完备契约中的完备部分进行静态配置后,使基于效率的剩余财权在财权主体之间进行动态配置,达到财权动态配置的纳什均衡,从而实现企业财务的动态治理。
【关键词】不完备契约 财权 动态配置 纳什均衡
一、不完备契约中企业财权及财权主体的界定
1. 不完备契约中企业的多元财权主体。企业本质上是市场中要素所有者关于一组要素使用权交易合约的缔结和履行过程,是一组有机组合的合同关系,企业的缔约主体有显性的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要素提供者,也有隐性的特殊资本提供者,比如员工、供应商、客户和贷款人等。宋梦丽(2008)认为,作为企业的缔约主体,也即一般意义上的企业财权主体至少应该符合下面四项标准:一是向企业投入专用性资产;二是分享企业财务剩余,拥有财务收益索取权即从企业获得诸如工资、奖金、利息、股利等报酬;三是承担企业风险,即企业的经营成果直接影响到其利益;四是分享企业财务控制权,参与企业的财务决策。这四项标准也是经济学中所说的作为“企业真实的利益相关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企业的各个缔约主体都是某种专用性资产的所有者,是平等的产权主体,同时也都可能面临收益风险的暴露。依据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相匹配的原则,企业的各利益相关者应共享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然而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只有企业的核心利益相关者才能成为企业财权主体,分享企业的剩余财务控制权和剩余财务索取权,本文将企业的核心利益相关者限定为员工、债权人、股东和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