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1 期
总第 35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案例分析
对某房地产企业偷逃税款案的思考

作  者
阎红玉

作者单位
深圳

摘  要
  (一)
  某房地产企业(甲企业)于2000年成立,注册资本为3 000万元人民币,私营企业性质。由于房地产企业需要大量前期资金作铺垫,而甲企业规模不大,缺乏充足的资金,因此该企业通过他人牵线搭桥,与另一企业合伙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A项目),A项目为在某沿海大城市修建住宅小区。其合作方式是:由甲企业出地,开发成功后分得40%的利润。所有的经营活动均由甲企业负责,甲企业可以利用土地向银行抵押贷款。甲企业以土地作抵押向银行贷款后,与施工企业(乙企业)达成协议,由乙企业包工包料,工程款先预付20%,工程进行到50%时再预付40%,余下40%的工程款需等到小区建成出售回款后再付。在这种情况下,A项目得以顺利开工,一年半后住宅小区建成,销售势头良好。
  由于小区已建成出售,乙企业便要求甲企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甲企业此时向乙企业提出了一个要求,要求乙企业在编制决算时将决算造价在实际造价基础上提高30%左右,再结算工程款,乙企业同意了这个要求。工程实际造价2亿元,乙企业编制的决算造价为2.6亿元,通过A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审核站的造价审核后,甲企业付给乙企业工程款2.033 6亿元。乙企业总共开给甲企业2.6亿元的工程价款结算发票,甲企业因此少交税款1 90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