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4 期
总第 362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参考资料
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流转税方面的差异分析

作  者
黄爱玲

作者单位
江苏扬州

摘  要
      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制度与税法遵循着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标,因而,二者在某些经济业务的处理方面必然存在差异。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所得税方面的差异及相关问题研究颇多,而在流转税方面却缺乏系统的分析,本文就此作以下探讨。
  一、增值税方面的差异分析
  1.销售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要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才能确认: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没有原则性的规定,但作了列举式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结算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具体为: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②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③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④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⑤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