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8年8月22日
税委会〔2018〕27号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经国务院核准的《〈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协定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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